扬社综委〔2021〕3号
各有关社会组织:
现将《扬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个人承诺书
2:脱钩后党建工作归口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中共扬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
扬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建工作归口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根据《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苏组发〔2016〕11号)、《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扬社组办〔2019〕1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政民〔2016〕97号)、《扬州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细则》(扬发改经改〔2020〕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建工作归口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在社会团体中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职务,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社会组织申请成立、换届和届中增选负责人时,负责人选要进行审核。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扬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五)无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参照扬社组办〔2019〕1号附件2)。
第六条 社会组织新任负责人人选应当在按程序提出后在社会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七条 新任负责人人选应在内部公示结束后,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前15日内上报审核。
第八条 对负责人人选审核,主要采取个人承诺、谈话、走访、函询、调查、公示等方式进行。
申请负责人人选审核,应提交个人承诺书。公示通过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定的网站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通过的人选,须依照章程按程序民主选举,当选后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虚报、瞒报经查实的,取消参加聘任资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担任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人选担任负责人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